说民法典 | 走进民法典之第三期


在走进民法典的前两期中,学工君带大家一起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和人格权编,接下来让我们共同走进第三期的学习,跟学工君一起学习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吧!

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是多元的概念,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中有婚姻自由的需要,同时有平等、忠诚、尊重、互助互爱的需要。首先表现为保护婚姻自由,保护婚姻主体意志自由实现以及界定自由意志实现的边界。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正是法律不断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

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法穷尽现有的,且无法穷尽将来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属于财产,因此民法典第五编继承编中对法定遗产的定义和修改具有弹性和延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

为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借鉴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一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合乎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中国元素的侵权责任规则的积极传承。同时,对于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予以批判借鉴,以此完成汇聚中国智慧、体现中国方案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点击链接即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Q1: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

A1: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所谓疾病婚是指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在婚姻法中指的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这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修改时,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Q2:

如果结婚一方明知自己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后果是什么?

A2: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且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Q3:

民法典中明确的“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A3:

相比原收养法的规定,民法典这一次把14周岁以下取消了,也就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Q4: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朋友和大伯相依为命。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其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A4:

按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现行《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Q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设“好意同乘”,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该如何理解呢?


A5:

“好意同乘”在我们身边并不陌生,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同事,住在一个小区,张三向李四提出想乘李四的车一起上班,李四欣然同意并不收取张三一分钱费用。如果李四在搭载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张三受到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李四好意搭乘张三,若因李四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张三造成损害的,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李四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三受到损害的,则不能减轻李四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