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未按规定注册、恶意欠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公告》

中大南方〔2012〕37号
 
关于对未按规定注册、恶意欠费学生
予以退学处理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从第二学年开始,欠费学生应及时向学院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手续的,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及二十七条规定,不予注册学籍,作退学处理。”等文件之规定,现对12名未按规定注册、长期恶意欠费的2006级和2007级学生予以退学处理,具体名单见附表。
特此公告
 
 
一二年 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文件:
  2006级和2007级欠费学生退学处理名单.doc   (36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