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记过处分的决定

刘**,男,学号:0810330**,文学系新闻学专业2008级学生。该生于2011年10月22日下午在H11四楼组织同学在学生宿舍走廊打麻将。经校园管理部、学生工作部、会计学系学生工作小组调查,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予以承认,并作出书面检讨。鉴于该生的违纪事实和所造成的极坏影响,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经研究决定,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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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