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张**,女,学号:1010122**,文学系新闻学专业2010级学生。该生于2011年10月30日晚在学生宿舍H1-218组织同学违规使用电磁炉打火锅、饮酒,并致本人醉酒急诊入院。经学生工作部、文学系学生工作小组调查,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予以承认,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根据该生的违纪事实和所造成的极坏影响,鉴于其认错态度诚恳,依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经研究决定,给予张**严重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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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