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共有七编和附则。其中正文包括了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众所周知,民法典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性法典,更是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为民法典里面所涉及的内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学工君将根据民法典的正文七编,分为三期推文与大家一同走进民法典,共同学习民法典里所包含的知识。
第一期学工君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七编中的第一编,即民法典的总则编。其中分为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以及期间计算共十章204条法典。还在等什么?快点跟着学工君一起继续阅读学习吧!
点击链接即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Q1:
虽然现在的孩子心理年龄越来越早熟,懂的东西也越来越多,但是此次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缩减到八岁是否合适?
A1: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法规的设定是基于现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教育水平。伴随着经济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智力发展水平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法律认为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部分民事行为。
Q2:
关于“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如果最后确认下来的监护人因意外事故丧失抚养能力或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抚养义务应该怎么办?
A2:
根据民法典总责编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Q3:
在见义勇为上,作为施以援手的人很难获得法律保障,而且事后还可能会面临被讹的风险。虽然民法典为见义勇为提供了保障,但是我们不是应该更提倡见义智为吗?
A3: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且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国为人津津乐道的传统美德之一,这两条法规的推行也是为了倡导见义勇为的行为,让施以援手的人可以无后顾之忧。当然,在见义勇为之前更应该见义智为,所以法规更多侧重于为施以援手的人提供法律保障。
好了,关于民法典科普的第一期第一编总则编到此结束。跟随学工君的脚步,下一编大家即将了解到的是物权编。学工君期待下次的与你相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