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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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3年08月23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 4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 号)、《广州南方学院收费管理制度》、《广州南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条 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收费标准并按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普通本科生按其入学年份收费标准计算收费,专升本学生及留级学生按其随读年级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退役复学学生依据国家政策按其原入学年份与现随读年级和专业相应收费标准“孰低”原则计算收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即老生(指在校生)按其入学年份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新生(指收费标准变动后入学的学生)按变动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性教育,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完成学费、住宿费的缴纳。学生申请延期缴费、出现欠费、办理退费时应遵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缴费管理

第四条 学生缴费项目包括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住宿费,各缴费项目规定如下:

(一)专业学

学生应在每学年注册时按所修读专业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专业学费缴纳期限以学校发布的具体缴费通知为准。学生未在缴费期限内缴清专业学费的,学校按国家规定暂缓办理其当学年学籍的注册。

(二)学分学费

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学生应先完成选课,在试修期(每门课程开课后学校给予学生两周的试修期)结束后缴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该课程学分学费缴清后则选课成功。学分学费缴纳期限以学校发布的具体缴费通知为准。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期限内缴清学分学费的课程,其所选课程按弃选处理。

(三)住宿费

学生应在每学年注册时根据其居住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缴清本学年住宿费。住宿费的缴纳期限以学校发布的具体缴费通知为准。如无特殊情形,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住宿费的退费。

第五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在缴费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的,可在缴费规定期限结束前参照《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广州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新生“绿色通道”或申请延期缴费。

第六条 申请延期缴费的学生,应符合下列认定条件:

(一)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延期缴费: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3. 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学生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后,应至少符合下列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之一,并须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1. 边缘易致贫家庭或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须提供扶贫帮扶手册、户口簿、相关证明。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须提供低保证、户口簿。

3.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须提供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户口簿。

4. 特困职工子女,须提供特困职工证、户口簿。

5.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孤、残学生,须提供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孤儿证明。

6.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 年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须提供村委证明、官方新闻报道或其他相关证明。

7.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须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户口簿。

8. 办理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证明、银行回执单。

9. 其他特殊困难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延期缴费申请,学校应在学生提出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学生申请时应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及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佐证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完成初审,学生处进行复核及确认。

第八条 延期缴费申请时间及方式,规定如下:

(一)专业学费

学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截止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通过一站式服务大厅发起专业学费延期缴纳申请,据实填写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发起延期缴费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如本学年学生注册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2日,则申请提交延期缴费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2 日(含)前。

(二)学分学费

学生须在每学期学分学费缴费通知规定的缴费截止时间前一周内,通过一站式服务大厅发起学分学费延期缴纳申请,据实填写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发起延期缴费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如学校缴费通知规定的学分学费缴费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一)9:00 至 2021 年 4 月 4 日(星期日)18:00,则申请提交延期缴费的时间为 2021年3月28日(星期日)18:00 前。

(三)住宿费

住宿费不允许申请延期缴费。

第九条 申请延期缴费的学生,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承诺延期缴费期限:

(一)专业学费

专业学费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申请当学期,即当学期申请延期缴费的,须在当学期结束前缴清。其中毕业生专业学费延期缴清时间不得晚于学生申请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的开始时间。

(二)学分学费

学分学费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当学期考试起始周前两周的星期五 18:00。如学校考试周从第十九周起,学生须在第十七周星期五 18:00 前缴清延期缴纳的学分学费。

上述学期及教学周安排以学校校历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生在1个学年内提出专业学费延期缴纳申请不得超过1次,在1个学期内提出学分学费延期缴纳申请不得超过1次。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生未缴清学费的情况下,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一)专业学费欠费处理

1.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专业学费且未获批准延期缴纳的,暂缓其注册当学年学籍且不允许参加选课。

2. 学生未缴清专业学费但已获批准延期缴纳的,在延缓期限内可正常参加选课。学生已获批准延期缴费且在延缓期限内缴清专业学费,缴清后可正常参加后续选课。

3. 学生在延缓期限结束后、下一次选课前缴清专业学费的,不允许参加当次选课;学生在延缓期限结束后仍未缴清专业学费的,在其专业学费缴清前暂停其选课资格。

4. 毕业生在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前仍未缴清专业学费,无法申请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

(二)学分学费欠费处理

1.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且未获批准学分学费延期缴纳的,其所选课程按弃选处理。

2. 学生已获批准延期缴纳所选课程学分学费的,视同课程选课成功,学生应在延缓期限结束前缴清学分学费。

3. 延缓期限结束后未缴清学分学费的,学生不能参加欠缴课程当学期安排的考试,其所选课程按弃选处理。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已缴纳专业学费并完成学籍注册、办理宿舍入住后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可申请办理学费及住宿费的退费: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 1 个月内获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退还其所缴当学年专业学费和住宿费的 90%。

(二)如学生已缴纳所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但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获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退还其所缴当学年专业学费和住宿费的 90%,以及当学期学分学费的 90%。

(三)如学生已缴纳所确认修读课程学分学费,但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后获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退还其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及不再继续居住的住宿费,其中专业学费和住宿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在校不

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每学期 5 个月的时间计算,修读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退费由学生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和离校手续,经其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按本章规定办理退费。

第十五条 因专业调整导致学生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财务处按教务处认定的学生名单,按本章规定为学生办理退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在细则执行期间发生变动的,按最新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通过 “校园信息门户-学生收费平台”查询本人的缴费信息。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1年7月31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0-61787336

邮编: 51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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