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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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日期:2023年08月23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2016]3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新增本科专业如有归属其他学科门类的,按照国家批准新设该专业时确认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两种类型。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港澳台侨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学校完成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国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与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者,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本科毕业,且成绩按现行的绩点制,其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 2.0 及以上。

第七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者,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本科毕业,且成绩按现行的绩点制,其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 2.0 及以上。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的前提下,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有关课程修读并通过考核,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可在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中增加辅修专业及辅修授予学士学位类型。

第九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受到学校、院系的任何纪律或行政处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二)获得在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三)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 5 人以内[含 5 人]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被认定为具有作弊、剽窃或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学生,可在学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开展前,向学校提出学位资格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院系于规定时间对学生按本细则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由学生本人确认后, 报送教务处复核。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五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教务处负责向全校师生公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将授予其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其学位信息。各院系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将学士学位授予审定结果告知学士学位申请者本人。个人或组织机构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位信息报送工作以当年毕业、当年授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为原则。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可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一)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第十八条 对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认定,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调查后作出。

对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认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后作出。学校招生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和认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应当给予行政行为相对人充分陈述、辩解的机会。

对拟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汇总相关资料,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撤销的,学校通过公告的方式注销其证书及电子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同时撤销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0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联系电话:020-61787336

邮编: 51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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