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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日期:2023年08月23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精准资助水平,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困难补助分为新生“绿色通道”资助(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是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而实行的延期缴费制度,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帮助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可申请“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经学生处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或经办老师的银行卡,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绿色通道”:

(一)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特困职工子女;

(五)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孤、残学生;

(六)按提交申请之日推算,1年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八)办理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九)其他特殊困难情况。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一年内学生本人遭受突发事件或突发急重疾病,所需费用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影响学生在校基本生活的。

(二)一年内学生家庭成员遭受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从而影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三)一年内因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其它可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一)具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二)具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三)擅自在外租房的。

(四)个人或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

(五)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困难的。

(六)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情况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不予补助的情况。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受助学生在同一学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绿色通道”相关办理通知规定时间段内,通过学校迎新系统中的“绿色通道”模块填写家庭经济信息,提供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提出延期缴费申请。

(二)院(系)审核。院系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学生实际情况,确认学生申请属实,核实学生填写信息无误后,审核提交延期缴费申请。

(三)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复核院(系)提交的学生信息及相关作证材料及,审查无误后予以审批。

(四)入学报到。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申请部分费用延期缴费的学生最晚应在入学报到当天缴纳可缴的部分学费。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学生本人或所在院(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含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理由、在校期间获得资助情况等),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院(系)审核。申请人所在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情况说明,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至学生处复核。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进行审批。

(四)发放补助。财务处将补助金发放到通过资助审批的学生银行账户或经办人账户,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本科在校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补助。依据补助对象困难程度,合理确定补助金额,把困难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真正需要的学生。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资金,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十五条 困难补助资金接受监察与审计部及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做好对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受助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终止资助或收回资助款:

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关法律规定的。

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的。

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其他应该终止资助或收回资助款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0-61787336

邮编: 51097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广州南方学院

版权所有:广州南方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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