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学生自我规划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普通本科入学满一年及以上学生,每学年均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公开,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包括基础性素质、发展性素质与学业能力三个方面,其中基础性素质与发展性素质测评共占 40%,学业测评占 60%,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分 =(基础性素质分+发展性素质分)×40%+学业成绩分×60% 基础性素质分=德育×40%+(美育+劳动)×10%+个人综合素养×20%
第五条 基础性素质测评。基础素质测评分主要包括德育评分、美育评分、体育评分、劳动评分以及个人综合素养评分五个一级指标,依据《基础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由学生所在班级的测评小组进行评分。
第六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自身素质拓展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包括荣誉称号、学科竞赛、社会工作、知识与技能四个加分维度(加分上限为 30 分)和日常操行减分项。
(一)荣誉称号加分
1. 本学年获得如下荣誉称号的,可按以下标准加分:
项目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县区/校级
| 院系级
|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骨干、优秀学生骨干、优秀团员
| 8
| 6
| 5
| 3
| 2
|
社会实践、军训、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 7
| 6
| 5
| 3
| 2
|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
| 7
| 6
| 5
| 3
| 2
|
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总支、共青团工作创新奖、优秀学生会等)普通学生(含未加分学生骨干)
| 4
| 3
| 2
| 1
| 0.5
|
优秀社团负责人(1 名)/主要骨干(限 3 名)
| 7/6
| 6/5
| 5/4
| 3/2
| ——
|
优秀社团普通骨干与社团成员
| 4
| 3
| 2
| 1
| ——
|
(广州、深圳按省一级计算,其下辖行政区按市厅一级计算)
2. 同一荣誉称号有不同级别的,按最高分计一次,不累加。
(二)文体艺术等竞赛或活动获奖加分
本学年在各级文体艺术等竞赛或校园文化活动中获得名次及荣誉的,可按如下标准加分:
名次
级别
| 特等奖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单项奖
(个人)
| 单项奖
(集体)
|
国家级
及以上
| 8
| 7
| 6
| 5
| 4
| 3
| 3
| 4
| 3
|
省部级
| 7
| 6
| 5
| 4
| 3
| 2
| 2
| 3
| 2
|
市厅级
| 6
| 5
| 4
| 3
| 2
| 1
| 1
| 2
| 2
|
县区校级
| 3
| 2
| 1.5
| 1
| 0.5
| 0.5
| ——
| 2
| 1
|
院系级
| ——
| 2
| 1.5
| 1
| ——
| ——
| ——
| 1
| 0.5
|
1.参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分计一次,不累加。
2. 没有设置等级及具体奖项的,如入围奖、优秀奖或者六等奖、第六名以后的奖项,均按照六等奖标准进行加分。
3. 所有集体奖项获得者(即两人及以上获得同一个奖项),分别按相应等级分值的一半计分。
(三)社会工作加分
社会工作加分依据是本学年承担工作的内容和综合考评的结果,可按以下标准加分
类别
| 优秀
|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
主要学生骨干
| 4
| 3
| 2
| 0
|
其他学生骨干
| 3
| 2
| 1
| 0
|
2.学生骨干类别分为主要学生骨干、其他学生骨干两种
(1) 主要学生骨干包括校级团委、学生会、学校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青年志愿者组织、艺术发展中心、红十字会、各院系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及其架构内成立的学生骨干组织的干事以上级别(含)学生骨干(不含以上组织属下管理的自主成立的协会),以及学生班主任、各院系班级班干和班委。
(2) 其他学生骨干包括学校各院系、室、处、中心、馆等单位,自主成立并于学生处或校团委注册备案以协助学校工作开展的学生团体组织的学生骨干。
2. 学校、院系须组织学生在每学年结束前进行一次考评,备案考评结果(原则上比例为:优秀≤30%,称职≤50%,基本称职≤20%)。
3. 一人多岗多职位的,按最高分计一次,不累加。
(四)知识与技能加分
本学年在知识和技能方面表现突出者,可按以下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学年获得两级或两级以上证书者,按最高分计一次,不累加):
1.获得普通话证书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者,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2. 获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中级、初级者,分别加 6 分、4 分、2 分。
3.外语等级考试通过者,本学年按如下标准加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不加分):
类别
加分
| 外语本科专业
|
专业四级
(及格)
| 专业四级
(80 分以上)
| 专业八级
(及格)
| 专业八级
(80 分以上)
|
加分值
| 2
| 3
| 3
| 4
|
类别
加分
| 非英语本科专业
|
四级
| 六级
|
4. 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者,本学年按如下标准加分:
科别
| 计算机专业
|
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加分值
| 0
| 1
| 1
| 2
| 2
| 3
| 3
| 4
|
科别
| 非计算机专业
|
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加分值
| 1
| 2
| 2
| 3
| 3
| 4
| 4
| 5
|
5.学科专业竞赛、学术研究或科技创新成果获奖。
本学年在各级学科专业竞赛、学术研究或科技创新成果展示中获奖者 ,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奖
|
国家级及以上
| 10
| 8
| 6
| 5
|
省部级
| 8
| 6
| 4
| 3
|
市厅级
| 6
| 4
| 3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2)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分计一次,不累加。
(3)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三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 1 名按一等奖加分, 第 2、3 名按二等奖加分,第 4 名及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取前 3 名者,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 1 分。
(4)多人共同完成一项成果的,署名第一者按相应级别加分,署名第二者比第一者减 1 分加分,其余者比第一者减 2 分加分。
(5)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 12 分 。
6.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文章。
(1) 本学年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分类
| 等级
| 第 1-2 作者
| 第 3-4 作者
| 第 5-8 作者
|
境 内( 外 )
| 一A 期 刊
| 6
| 5
| 4
|
一 B 期 刊
| 5
| 4
| 3
|
二A 期 刊
| 4
| 3
| 2
|
二B 期 刊
| 3
| 2
| -
|
(1) 发表期刊等级以学校期刊目录为标准。
(2) 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但并未评奖,第一作者可分别加 6 分、4 分、3 分;一篇文章署名多位作者,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作者加分以署名的前后排序依次递减 1 分。
(3) 在省级正式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每篇文章第一作者加 2 分,第二作者及后面作者加 1 分。
(4) 发表了专业学术论文或文章,同时该专业学术论文或文章又获得竞赛性名次评定的,按最高分计一次,不累加。
(五)日常操行减分项
本学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扣分: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 10 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 8分;受到严重警告/次,扣 6 分/次;受到警告等处分,扣 4 分/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 3 分/次。
2. 在各楼栋宿舍卫生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扣 1 分/次·人,舍长扣 2 分;在学校宿舍卫生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扣 2 分/次·人,舍长扣 3 分/次。
3.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及其它规章制度(例如晚归、酗酒等),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 1-2 分/次。
4. 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扣 2 分/节,迟到、早退扣 0.5 分/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多次者累计扣分。
5. 无故缺席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扣 0.5 分/次。
6. 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的言行,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 2 分/次。
7. 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的,一经查实, 视情节轻重扣 3-5 分/次。
8. 新学期开学,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者, 受院系以上通报批评者,均扣 3 分/次,不累计扣分。
9. 参加传销、法轮功等活动者,尚不构成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 3-4 分。
(六)其他。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各类、各级别的加分或减分项目,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加分或减分细则。
第七条 学业能力测评
学业成绩与学分的折算方法以《广州南方学院课程及成绩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实施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生处整体部署和指导,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一)各院系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简称院系测评小组),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辅导员、学生骨干及学生代表组成成员,指导本院系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二)各班级成立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简称班测评小组),班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组长)和本学年度任职的 2 名班委(即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及其他 4 名学生代表组成。班测评小组主要负责核准本班注册同学的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加分或扣分,计算并统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展,测评时间界定为上一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各院系成立院系测评小组后,应将成员名单及时上报学生处。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首先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计算出本人本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出加分、扣分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交班测评小组。3 月份转专业的学生,由现所在院系进行综合素质测评,9 月份转专业的学生,回原所在院系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二)班测评小组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表现, 给出初评结果,无异议后由班测评小组填写综合素质测评表。
(三)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素质测评表,经公示后报院系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批准,并按照年级、专业两个维度给学生排定名次。
(四)院系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专业学生排序,并将测评结果公示 3 个工作日。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院系测评小组提请复议,院系测评小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对更改后的结果进行公示。
(五)学生对最终测评结果无异议后,院系将综合素质测评表存入学生档案, 并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的适用范围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评定优秀学生骨干、优秀毕业生和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学生推优入党、推荐就业、毕业生档案材料填写等学生情况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9 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基础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参照点
|
德育
| 思想道德素养(60 分)
| 政治素质(20分)
|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与人民,发奋学习,努力实践,以报效国家为己任
|
能够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能够在错综复杂的政治环境中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
|
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参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习及“大德育”实践,参加党校、团校培训及党团实践活动,参加党史学习,青年大学习等理论学习。
|
思想素质(20分)
| 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
|
具有社会责任感,关心国家,关注社会,关怀民生立足现实,拼搏进取,勇于担当;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有意义的活动,参加学校志愿者社团,参加各类党、团、思政、通识等大德育类相关专项比赛。
|
|
| 法纪素质(20 分)
| 学法、懂法,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熟知校纪校规;
|
守法、护法,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遵守校规校纪。
|
用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学会运用法律(法规)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
美育
| 审美艺术表现素养(40 分)
| 审美素养(5分)
| 能在日常生活和大自然中发现美、欣赏美、珍惜美具有高尚的审美情趣,做到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
|
美育锻炼(15分)
| 积极参加各类美育讲座及文艺活动,有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积极参加校内各类具有美育功能社团。
|
美誉赛事(20分)
| 参加有关设计、美术、器乐、舞蹈、声乐等各类艺术比赛或创作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