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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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08月23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学分制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 4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职学校学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 号)、《广州南方学院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根据学生注册专业学籍时间和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生可在3 至 7 年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及2021年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

第五条 普通本科生按其入学年份收费标准计算收费,专升本学生及留级学生按其随读年级收费标准计算收费,退役复学学生依据国家政策按其原入学年份与现随读年级和专业相应收费标准“孰低”原则计算收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 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老生(指在校生)按其入学年份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新生(指收费标准变动后入学的学生)按变动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章 计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

(一)定义

专业学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注册取得专业学籍需缴纳的学费。

(二)标准

学校综合考虑各专业的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确定其专业学费标准,具体标准以学校公布的为准。

(三)计收方式

学生按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具体按以下方式计收:

1. 学生完成学业时间等于教育部标准学制时间的,学校按标准学制的学年计收。

2. 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少于教育部标准学制时间,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月份数和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应收的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多于教育部标准学制时间,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月份数和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应收的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七条 学分学费

(一)定义

学分学费是指学生修读课程学分须缴纳的学费。

(二)标准

学校学分学费标准不区分专业(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项目另行规定),按照统一价格收取,具体标准以学校公布的为准,学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来华留学生除外)。

(三)计收方式

学生所修课程,除新生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由学校统一安排外,其他学期都须由学生个人自行在教务系统选定。每门课程开课后学校给予学生两周的试修期,试修期间学生可退、改选课程。试修期结束后,教务系统里学生个人课表中的课程即为学生当学期确认修读的课程,学校据此计收学生当学期学分学费。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试修期以后退选课程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生每学期应缴的学分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确选学分数。

第八条 正常完成学业的学费总额

学校公示的学费总额(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下同)即为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须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学分学费标准× 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第九条 课程异动及收费

(一)免修

学生获批准免修课程的,可获得免修课程学分,且学校不计收其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二)重修

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学校按学分学费标准再次计收学分学费,但对于正常参加课程(学术报告型公选课除外)期末考核且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于下学期初给予一次免费重考机会。若重考仍不合格,则按重修课程计收学分学费。

1. 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已获总评成绩不满意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校按学分学费标准再次计收学分学费,但该门课程学分不重复计算。

(三)辅修

学生经学校批准辅修其他专业的,学校按以下方式计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1. 专业学费按其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算,按其实际辅修月份数和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应收的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 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计算,按每学期学生选定辅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十条 学籍异动及收费

(一)转专业

学生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校按以下方式计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1. 专业学费

自学生转入新专业就读的学年起,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但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转入,且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该学期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2. 学分学费

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转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可并通过学校教务处备案的,学校不再收取学分学费;转入后未获转入专业认可的,学校不予退回未获认可课程的学分学费。

(二)复学、转学(入)、专升本和留级学生

1. 学校对复学学生(参军入伍除外)、转学(入)生、专升本学生和留级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算专业学费,按实际修读时间计收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已获得的学分不再重复收费。

2. 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计收标准,按其原入学年份与现随读年级和专业的相关标准“孰低”原则计算收取,已获得的学分不再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学分互认、借读及收费

(一)学分互认

我校与其他高校签订了校级学分互认协议的,所涉及费用按以下方式计收:

1. 学生学籍在我校,在他校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我校仅按其学籍所在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不收取学分学费。

2. 学生学籍在他校,在我校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我校仅按其学籍所在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不收取专业学费。

(二)借读、旁听

学生本人自行申请并获得双方学校同意在我校或其他高校修读课程的,所涉及费用按以下方式计收:

1. 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在他校借读的,我校只按该生入学当年注册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2. 不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在我校借读、旁听的,我校只按该生申请获批当年借读、旁听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国际及国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缴费

第十四条 缴费规定

(一)专业学费

1.学生须在每学年注册时缴清专业学费。

2. 学生无法在注册时缴清专业学费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

3. 学生未在注册时缴清专业学费且未获批准延期缴纳的,或已获批准延期缴纳但未在延缓期限内缴清专业学费的,按本条第(三)点规定的恶意欠费处理。

(二)学分学费

1. 学生须按学校缴费通知要求对已确认修读的课程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未缴纳学分学费的课程,其所选课程按弃选处理。

2. 学生无法在缴费通知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学分学费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手续。

3. 学生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学分学费且未获批准延期缴纳的,或已获批准延期缴纳但未在延缓期限内缴清学分学费的,其所选课程按弃选处理,并按本条第(三)点规定的恶意欠费处理。

(三)恶意欠费

学生未在缴费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且未获批准延期缴纳的,或已获批准延期缴纳但未在延缓期限内缴清学费的,视为恶意欠费。对于恶意欠费的学生,学校不予受理其再次提交的延期缴费申请;如属恶意欠缴专业学费,则在未缴清专业学费欠费额前暂缓其注册当学年学籍且不允许参加选课。

第十五条 学费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颁布的《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奖、助、贷、补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新生入学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可按《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新生“绿色通道”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退费

第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

学校在学生休学或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收取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学生已缴纳相关学费,学校将按本章第十七条退费规定将有关费用退还学生。

第十七条 终止学业

学生已缴纳专业学费并完成学籍注册后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可申请办理学费的退费: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 1 个月内获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退还其所缴当学年专业学费的 90%。

(二)如学生已缴纳所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但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获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退还其所缴当学年专业学费的 90%,以及当学期学分学费的 90%。

(三)如学生已缴纳所确认修读课程学分学费,但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后获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退还其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专业学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每学期 5 个月的时间计算,修读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死亡

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学校向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退费方式

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和离校手续,经其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退费。

第二十条 取消或开除学籍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退还其任何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一)因使用虚假信息或以不合法方式取得学籍的。

(二)除体检复查不合格以外,其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确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将学校学分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事项变动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办法执行期间发生变动的,按最新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31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0-61787336

邮编: 51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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