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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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08月23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校内固定岗位、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设置程序

(一)校内固定岗位及临时岗位主要由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即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处提出设岗申请,如实填写《广州南方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岗申请表》或《广州南方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岗;设岗必须经学生处备案并统一协调、安排。申报与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需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临时岗位须在用工至少一周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由学生处视情况统筹安排。

(二)寒暑假期间,用工单位若有用工需求,须于放假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工。

(三)学校邮政、商店、饭堂等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与总务处、学生处协商后方可设立,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

(四)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面向全校发布招聘通知,用工单位完成录用程序后,须将用工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设置要求

(一)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工作内容及强度属学生力所能及范围。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应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校内用工单位如有适合学生参与的工作,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等。

第三章 申请与录用

第九条 为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联合学生处通过校园网、官方公众号、海报宣传栏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用工单位招聘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内容,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酌情报名。

第十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格优良、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经各院系辅导员审核签字确认后,持本人学生证和《申请登记表》参加相关岗位面试。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学生处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具体开展,面试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 面试合格后,用工单位填写好录用意见,将录用学生《申请登记表》和《广州南方学院勤工助学在岗学生信息采集表》统一交到学生处备案,该学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院系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处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好推荐关,助力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学生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需要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要求,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处协商,适当考虑录用其他符合要求的学生。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的聘任、审核制度。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在新学年向学生处重新提交在岗学生信息登记材料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岗位,须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以及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

(一)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他服务。

(二)学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对在岗学生进行培养和教育。对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其进行勤工俭学的资格,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般以精神奖励为主,或按具体情况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学生上岗后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若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处协调解决。

(六)学生离岗要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个固定岗位的劳酬标准不超过888元/岗/月。用工单位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及勤工助学考勤表,于次月3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寒暑假除外)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岗位劳酬标准为每小时22.2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由学校统一设立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专门经费项目中列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处统一编制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与《勤工助学考勤表》,通过学校一站式服务大厅提交勤工助学薪酬发放申请,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由财务处统一于次月12号(遇节假日顺延,寒暑假除外)拨到学生在学校收费平台登记的银行账户上,学生必须确保账户符合财务处的要求。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的报酬领取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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