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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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08月23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基本生活费,使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在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代理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二)协助经办银行开展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发布办理助学贷款申请通知、毕业前确认还贷计划等工作通知;

(三)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

(四)负责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维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成员业务培训,指导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八)负责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惩等。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通知组织本院(系)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续贷、毕业确认等;

(二)负责按要求收取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回执并按时报送;

(三)负责及时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报告本院(系)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服兵役、升学、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就业、出国(境)、失踪、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

(四)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督促贷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五)组织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诚信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七)其他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以下统称贷款经办银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如国家政策对贷款额度有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贷款学生负担。

第十条 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完成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持有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生;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首次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学生申请。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贷款学生的父母)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二)系统提示通过高中预申请的,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咨询办理预申请或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三)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贷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中导出),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原件;

(四)持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院(系)汇总后上交大学生资助中心,大学生资助中心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款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一)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前,须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出续贷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导出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如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才能进行续贷申请。

(二)续贷申请材料:

1.贷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2.贷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三)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院(系)汇总后上交大学生资助中心,大学生资助中心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教育厅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后,大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财务处发放贷款。部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至学生本人账户,由学生自行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录入贷款学生的申请、还款、逾期、违约等贷款信息,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学籍异动、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银行有权采取暂停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贷款学生自愿提前终止合同;

(三)贷款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四)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

(五)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死亡;

第二十条 发生上述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转院(系)或专业,需联系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学籍信息及还款计划变更。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5-6月,在大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组织、协调下,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督促贷款毕业生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上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并进行毕业前的诚信教育、相关金融知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各院(系)与贷款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毕业生的贷后还款监督工作,关注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多途径进行合法催还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除了与贷款毕业生保持电话、书信联系外,应发挥网络优势,设立专用电子信箱,采取按院(系)、专业或班级建立贷款学生QQ群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学生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的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范畴。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严格按照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毕业生若继续攻读学位,可在毕业前向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由贷款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的标准实施全额贴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毕业生若选择提前还款,可在每月10日前(11月、12月除外)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贷款银行通过代理结构于当月20日从该账户中收取。

第二十九条 贷款毕业生若选择分期还款方式,须按照分期还款协议定期在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还款金,以便贷款经办银行自动扣缴贷款金额。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要求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代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贷款毕业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贷款毕业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约贷款毕业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毕业生的违约金额计收罚息,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将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毕业生将采取限制措施,如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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