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全面推进“大思政课”建设的工作方案》,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立足学校“核心价值观传承、学科专业知识传授、能力素质养成”相融合的立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和应用型大学建设需要,设置学生成长学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成长学分旨在推动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平衡发展,通过在使命感、目标感及自信力、自制力、专注力、沟通协作力、思辨创新力、阅读写作力、劳动素养、文化素养等方面的训练,夯实学生心志养成、能力提升和情怀培育环节,使学生成为具有较强自我推动力,能够涵养大学精神,厚植家国情怀,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中坚骨干力量。
第三条 学生成长学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植根学生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学生的成长目标有针对性地设置学生成长学分,做好精准施策和及时评估反馈。
(二)坚持协同育人原则。推动协同育人机制建设,构建一体化育人体系,将首席学生成长导师和专职教师、行政教辅人员等纳入到学生成长导师队伍,形成各教学单位、各职能单位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协调配合、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基于学情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成长教育工作,采取契合学生特点、学生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学生成长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助力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养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专升本学生(包括统招专升本、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以及退役大学生专升本)。
第五条 学生成长学分纳入学校立体化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所修学生成长学分不纳入学生学费收费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成长学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院系、学生成长教育中心、教务处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学校学生成长学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一年级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成长学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院系教学、人才培养、学生工作的负责人,院系行政教学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系主任(专业主任、学科带头人)、学生成长导师等。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成长学分工作的实施,包括制定学生成长学分实施细则,发挥学生成长导师、辅导员等人员的引领作用,激发学生修习学生成长学分的积极性,开展毕业资格审查。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结合学校立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要求,指导各院系结合学生成长教育相关要求,将学生成长学分有机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生成长教育中心负责提出学生成长学分认定原则,对各教学单位、各职能单位学生成长学分认定细则备案,针对学生成长学分认定指引和“成长教育管理系统”操作指引定期开展涵盖学生、学生成长导师和辅导员等人员的相关专题培训。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根据学校学生成长教育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特色开展学生成长教育工作,进行学生成长学分认定,并推动学生成长学分工作落地。
第十一条 图书馆协助推动学生成长学分管理相关平台的搭建和完善。
第三章 学生成长学分的构成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核心价值观传承贯穿学生成长教育始终,以增强学生成长的自我推动力为主线,依托学生全程成长导师制的实施,共设10个学生成长学分(包括必修2学分、选修8学分),分“心志养成”、“能力提升”和“情怀培育”三个成长模块,助力学生全方位、全过程成长(详见附件)。
(一)“心志养成”模块(共3学分,其中必修2学分):助力学生在目标感、自信力、自制力、专注力等方面得到提升,培养学生的独立人格。
(二)“能力提升”模块(共4学分):引导学生在沟通协作力、劳动素养、思辨创新力和阅读写作力等方面得到锻造,帮助学生夯实成长的根基。
(三)“情怀培育”模块(共3学分):以培育学生使命感和文化素养等为重心,锤炼学生成长的动力。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生毕业时应获得不少于6个学生成长学分,并应包含2个必修学分、4个及以上选修学分(其中“能力提升”、“情怀培育”成长模块各不少于1个学分)。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包括统招专升本、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以及退役大学生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毕业时须获得至少2个学生成长学分,具体学生成长学分要求经所在院系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及学生成长学分主修学年等情况确定,并报学生成长教育中心备案。
第四章 学生成长学分的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成长学分通过“成长教育管理系统”记录学时和认定学分,学分和学时对应关系为:1学分=20学时。
第十六条 所有纳入成长模块的项目及活动,由负责开展项目及活动的二级单位根据学生成长教育中心提出的学生成长学分认定指引,制定学生成长学分认定细则,并报学生成长教育中心备案。学生成长教育中心向全校公布学生成长学分认定细则。
对于未提前备案的项目及活动,负责开展项目及活动的二级单位须于项目及活动开始前至少2日通过“成长教育管理系统”公告栏或官方媒体向学生公布学生成长学分认定细则,同时报学生成长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成长教育管理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负责项目及活动的发布与审核、学时记录、学分认定等工作。学生参加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学生成长教育项目及活动,通过“成长教育管理系统”提交成果后,经系统管理员按照学生成长学分认定细则审批通过后可认定学时和学分。
第十八条 同一活动或成果获得的学时只能选择一个成长模块认定学分。例如:学生作为项目及活动主要负责人组织了一次校外实践活动,在“使命感”认定了学生成长学分,则不能再以此次活动在“沟通协作力”认定学生成长学分。
第十九条 同一活动或成果如果参与其他学分认定,则不能再认定学生成长学分。例如:学生撰写社会调研报告已作为完成实践课程学分,则此报告不能再申请进行学生成长学分的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成长教育项目及活动,毕业前都可进行记录,并应在申请毕业前完成学分认定。结业学生可以向院系申请在校外完成学生成长学分的修习,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参加校外成长活动给予学生成长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修成长学分在主修学期未获得的,可以在后续学期补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前文未包含的项目及活动,各院系在经本单位工作小组认定并报学生成长教育中心备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学生成长模块,赋予学生成长学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成长教育项目及活动应按照前期公布的学生成长学分认定细则来记录学时和认定学分,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把关。对于学生成长学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予以通报。学生应该按照成长教育项目及活动的要求真实参与,学校对于弄虚作假所获得的学时和学分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4 月 24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3年,由学校学生成长教育中心、教务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州南方学院学生成长学分构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