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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日期:2023年08月23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及各院(系)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院(系)是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等级确定、公示、申诉处理、存档、上报等工作流程;学校要建立健全认定工作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督学生资助名额分配、材料审核等相关环节;建立健全失职渎职的问责追责办法;存档学生资助业务各类原始材料(含电子版材料)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职责分工等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认定工作机制,相关组织机构和职责如下: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成员主要由学生工作、财务、审计、教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专项监督。

(二)学校认定工作组。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由学生处具体执行,职责包括:

(1)制定工作实施办法。

(2)组织认定。组织院(系)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

(3)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院(系);落实信息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目。

(4)培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

(5)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院(系)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

(6)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三)院(系)认定工作小组。院(系)领导为组长,由辅导员、院(系)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1)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2)开展认定。开展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院(系)内交叉审核;提请本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班级人数少于10人的,可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学生代表通过班级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院(系)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院(系)、学生处或学校监察与审计处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或专本业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五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详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

(三)认定。(1)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班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小组依照职权对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院(系)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认定工作组组织院(系)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班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院(系)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班级评议小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学校认定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院(系)、学生处、监察与审计处提出申诉,监察与审计处、学生处、院(系)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院(系)、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由学校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要落实认定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定认定工作的监督办法,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落实相关责任,保证资助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超本校平均值30%及以上的院(系),并要求此院(系)出具合理性说明。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公布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投诉举报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学校要及时查实并处理。对投诉反映问题,不作查实处理或虚报、瞒报的,教育部门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困难认定、信息公示、资金发放和投诉等环节的工作制度是否完备,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学校要加强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认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和资助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学生资助资金贪污违法违纪案件,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如国家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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