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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年09月12日阅读次数:

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院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与标准

1.认定对象

本院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认定标准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认定标准细则参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7年8月修订)》(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二、认定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1)暑假期间,家庭困难学生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3)准备对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在学生生源地户籍村委、乡镇或街道审核并盖章;

(2)学生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返回学校交由所在院系审核和认定。并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4)自评部分。

2.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包括: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的认定工作(参照《认定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习、获奖、违纪、受资助等情况,综合诚信程度及参与公益活动等,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填写在附件4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评议”处。

3.院系审查

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院系领导担任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院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本院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参照《认定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其中包括审查各班级的民主评议,填写附件4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查”,并汇总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经公示无误后上报学工部。

4.学院审核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工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院系学工办主任及相关老师任组员,负责审核系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审查结果。学工部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依据。

三、材料送报时间及要求

1.9月14日前,各院系将院系所有 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汇总,连同 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一并上报学工部备案(附件6)。

2.9月15日前,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附件2、3和4,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班级评议结果上报各院系进行审查。

3.9月20日前,各院系将确定好的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进行审核。院系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报送材料包括:附件2、3、4、5、6的纸质版(其中附件5、6的纸质版需加盖系公章)。附件5、6的电子版发至: 451089413@qq.com。

四、工作要求

1.各学系应认真学习《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7年8月修订)》,加强领导,规范程序,扎实地做好本次认定工作。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资助资格,回收资助金额,情节严重者,依规严肃处理。

2.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此次认定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以及其他资助政策的落实。

附件: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doc

2.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xlsx

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xls

5.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表.xls

6.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名单.xlsx

(联系人:唐芬,联系电话:020-61787100)

学生工作部

2017年9月11日

联系电话:020-61787336

邮编: 51097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广州南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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