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2017〕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资助育人的有关精神,营造我院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持续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以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手册》[2017])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7-2018学年勤工助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2018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申报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1.申报时间:2017年9月29日-9月30日
2.勤工助学固定岗主要面向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图书馆)和校园服务中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等机构。以上机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数量在新岗位审批前,参照2016-2017学年实际岗位情况执行。
3.各行政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但在学院核定编制下有缺编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在编制满员后应主动撤销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各单位在工作繁忙时段,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单位每学年不超过一个月,单次申请时间不超过一周。工资标准与固定岗位相同。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岗1人,最多不超过一岗2人。
(三)申报流程
1.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岗申请表》(见附件,要求清晰列出岗位名称、工作任务、招聘要求等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9月30日17:00前报学生工作部A1-109办公室。
2.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学院审批。待学院审批后,将岗位设置情况反馈给各申报部门。
3.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遵循事先申报的原则,未经审批的部门所产生的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二、勤工助学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注重勤工助学工作的教育意义。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内容应符合我院学生的专业、学习和年龄特点,能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
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切实担负起在工作中培养、教育学生的责任。
2.各单位须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让学生参加高空高温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3.各单位应配合学生工作部做好有关老师和勤工助学学生的考评工作,以考评促进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良性开展。学生工作部将对负责勤工助学的有关老师进行考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老师、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联系人:余老师,020-61787100)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7-2018学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岗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