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劳动观念,积极参与劳动教育活动。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按《广州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当天,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主持。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通过非法方式取得学籍的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十一条 成功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在入学之日计起 30 个工作日内为其注册当年学籍。

在校生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的第 1、2 周,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和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注册时间结束之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 1 天按 5 学时计,下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按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经学校批准其缓交后注册当年学籍。

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办理注册手续的,学校可按暂缓注册处理。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指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考查指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答辩、论文等方式。考核采用何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讨论后报开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考核合格的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考或者重修, 考核合格但学生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军入伍,且在退役后正式复学的,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习学期和最后一学期外,每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学分下限不得低于 15 学分,每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学分上限由院系自主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广州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和到其他学校交流学习。

学生已获得学分且符合学分互认要求的,可予以承认。具体互认办法和程序按《广州南方学院课程及成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记为不合格,并按《广州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可申请转换专业,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籍状态为本校注册学籍的学生;

(二)拟转入专业和拟转出专业属于同一高考录取类别,即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普通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

(三)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 身体素质要求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报到入学后,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我校培养条件改变,无法继续培养学生的,我校可为其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申请转入我校但高考分数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在其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申请转入我校但原就读院校的学历层次低于我校学历层次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我校校长、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者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到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应申请休学:

(一)因身体或心理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出国留学、创业等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三)一学期内,因请长假缺课的时间累积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应申请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第二十九条 休学创业和参军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其他情况下,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2 次。

第三十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之日计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复学手续,得到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仍需继续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得到学校批准后继续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可自行申请退学,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应复学时间两周仍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未申请延后复学的;

(三)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每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其学籍注销之日计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正式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习年限

以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4 年学习年限为参考,学校实行 3 至 7 年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缩短学习时间,学习 3 年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也可延长学习时间,学习 4 年或超过 4 年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但总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7 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累计时间),休学创业、服兵役等国家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 肄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期后注销学籍的,可到教务处申请办理肄业证书,自申请之日计起 15 个工作日后可到教务处领取。

第三十七条 结业

(一)结业条件

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自行申请作结业处理。申请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结业申请时间内,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审核无误的发放结业证书。

超出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且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按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二)结业复读

自结业证书生效之日计起 3 年内,学生可通过返校复读的方式,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毕业和学位授予,通过审核的,学校发放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

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学生申请以某个专业毕业,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后,才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

(一)取得就读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二)达到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州南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可以向广州南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无误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为学生变更信息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注册学籍或注销学籍的学生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证书打印日期为证书正式生效日期,已完成电子注册的证书在生效之日即可登陆教育部相应的网站查询和验证。

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放相应的辅修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业证书发放后,由学生个人自行保管和使用,学校不再重新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已获得学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情况的,学校依法对其已获得的学业证书予以撤销:

(一)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进行电子注册的,学校注销其电子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切实的措施,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党团组织等途径和校领导接待日、校务信箱、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互助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实施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和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综合考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 (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按学校和设奖人协商的原则,对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评奖评优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学生对答复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条办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依据《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 60 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书记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处分设置 6 个月考察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设置 9 个月考察期,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设置 12 个月考察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与审计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至校长、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 年  9 月  8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