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学生遵纪守法,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接班人和建设者,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违法违纪性质和情节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警告,期限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 9 个月。

(三)记过,期限 12 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 12 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累计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后,因个人原因休学离校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限。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处分者,考察期限从给予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但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在违法、违规、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的发生、发展的。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属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四)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证据;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集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中起辅助作用,且事后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的。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二)策划、组织他人或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或教唆、煽动他人违法、违规、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和拒不退赃或拖欠赃款、赃物的。

(四)恶意串通,隐瞒真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八条 学违纪分的期从违行为生之算起。违纪分期其参各种助学及荣评比期满后正式除处,学可以请各符合件参的奖学金荣誉学校留追未成功除处学生获奖和荣的权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国家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等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但未伤他人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者其他邮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 1000 元人民币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1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条 意损公私物者价赔损失按国有关定处罚外视情轻重可以予以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 1000 元人民币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者,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规使用电子资源造成损失者,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条 管理社会公共序者节轻重,可给予下处

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游泳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酗酒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条 对反计机信网络理规节轻给予下处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处分:

(一)在课室、饭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违章张贴,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骗取、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及床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一个学期内晚归次数达到3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 3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不安全用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楼道内停放电瓶车或给电瓶车充电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资助相关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旷课、考核违纪、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学籍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修读课程应严格按照要求出勤,对旷课学生,以院系批评教育为主,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到 24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 48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 72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 96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 12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或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扰乱考场内秩序者,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闭卷考试开始前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闭卷考试中手机等电子存储设备处于开机状态者,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物品或试题答案者;使用手机等设备的通讯功能实施作弊者;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出现两次考核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组织三人及以上共同作弊或参与三人及以上的集体作弊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盗窃试卷者;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曾经两次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第三次作弊应当受处分者;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出现三次及以上考核违纪行为者;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非法方式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离校 3 个工作日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达到3 至 6 个工作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离校达到 7 至 8 个工作日者,给予记过处分;离校达到 9 个工作日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论著中署名,偷换署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者转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处分权限:

(一)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学生处、教务处根据各自权限负责相应处分管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通过,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决定。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各院系在提交相关材料前应当由监察与审计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程序合法性及适用规定合法性等。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

(一)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 2 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二)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资料交至该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处,由以上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交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物证。

2. 证人证言。

3. 当事人的陈述。

4. 视听资料。

5. 鉴定结论。

6.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7.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相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

(六)院系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学校可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复议后,若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仍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须执行学校的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如还有疑问可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期间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九)学生处提出拟处理意见,应下发违纪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如违纪学生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应签署书面意见;如学生不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应在接到违纪处分告知书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至学生处,学生处组织由院系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监察与审计处代表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学生,学生处按复议后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学生处出具的违纪处分告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拟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拟给予的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辩、陈述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违纪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的,根据学生提供的家庭地址用挂号或专递的形式邮寄,信函寄出一周后,即视同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 60 天。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对处分决定无异议者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者离校时间延长至申诉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院系或者班级范围内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在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调查过程中,学校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书面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其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院系、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作出决定。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文。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学生处整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