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给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成才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和《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宿舍和在校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学生宿舍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正常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良的后勤保障服务。

由学生代表组织成立“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工作,监督制度执行,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工作人员开展宿舍管理工作。学校鼓励学生在入住学生宿舍期间民主参与宿舍管理,通过建立宿舍公约等方式,实行学生宿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条 对反学生宿舍管规定“教为主及时处罚当”的则,广州南学院生违处分理办》处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施与设备,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学生宿舍区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学生处、总务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四)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爱护室内设备和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节约和安全用水、用电。

(四)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网络费等)。

(六)承担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及卫生保洁工作。

(七)配合学校床位确认或调整工作,服从统一安排。

第三章 管理责权

学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是管理学生宿舍设施与设备的职能部中总务处负责学生宿舍设施与设备的购置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设施与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中心承接学生宿舍的日常事务工作管理和监督学生宿舍区域内商业网点,督促经营者遵纪守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处及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督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宿舍安全隐患,对物业公司的安保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协助纠正或处理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协助驱离违规入住人员,为创建安全、有序的学生宿舍环境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组织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需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床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分为标准四人间及无障碍房。标准四人间用于安排一般在校生住宿;无障碍房为二人间或三人间,用于安排不便上下楼梯、床梯等有特殊需要的在校生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学生须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校外住宿。

四条 学生宿舍床位安排由学处负集团以协。宿和床由学自选后原上不调整所选间和号住宿因特情况要调照换宿申请有关定办好相手续方可行调整。

学生处定期组织开展宿舍及床位确认工作,学生须予以配合,主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核更正。

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管理等需对学生宿舍及床位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须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调换学生宿舍及床位;如有违反,学生处将联合总务处、后勤集团、保卫处责令当事人离开私自占有的学生宿舍,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住宿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配合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语言和行为要文明,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构建良好的学生宿舍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委托的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负责宿舍楼栋日常服务、安全保卫、环境清洁、日常维修工作。宿舍楼设置管理员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与设备按指定位置摆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如发现宿舍公用设施与设备转借、拆改、移位、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按指定位置复原,如因责任不清,则由本宿舍同学均摊。

因质量问题或自然损坏的家具,可以通过学校报修平台申请维修或更换。学生退、换宿时,住宿期间所领取和使用的公物须经宿舍管理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换宿手续。

第十九条  宿舍门锁、钥匙由学校委托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调换、加装门锁或配钥匙。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样,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个人钥匙须妥善保管好,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成员使用,如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

如因调换、加装门锁或丢失钥匙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回宿舍休息。

(一)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开、关门时间如下:

1. 每周日至周四,开门时间为 6:30;关门时间为 23:00。

2. 每周五、周六,开门时间为 06:30;关门时间为 23:50。

(二)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宿舍大灯制度,关灯时间如下:

1. 每周日至周四当天 23:00 至次日 6:00。

2. 每周五、周六当天 23:50 至次日 6:00。

(三)严禁学生晚归。

周日至周四当天 23:00 至次日 6:30 期间、周五至周六当天 23:50 至次日6:30 期间进入宿舍者,为晚归。

晚归者须向宿舍管理员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并配合做好晚归登记。如确有原因,须出示院系或其他相关单位、家长证明等有效书面说明,学生处确认后物业管理中心消除学生晚归记录。

凡拒接受身份验证检查和登记者,宿舍管理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宿舍楼;无理取闹、谩骂管理人员、态度蛮横者,将交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严禁翻墙、翻窗以及攀爬各种护拦进入宿舍,违者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严禁学生不归。

周日至周四当天 23:00 至次日 6:30 期间、周五至周六当天 23:50 至次日6:30 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节假日等离校的学生除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肄业、出国、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如办理退宿手续后仍继续占用宿舍者,学校有权将其个人物品另择地点保存,保存期限最多为 6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校内报警电话 139240761106110(短号119 报警电话。

(一)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严禁使用明火、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热毡、电炉、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棒、电冰箱、电吹风等功率超过 800 瓦的各种大功率或影响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电器设备。

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当事人赔偿恢复设施设备维修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失严重或人员伤亡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学生应保持学生宿舍楼道畅通,不得在宿舍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各类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宿舍区。

(三)严禁携带各类电动车电池、电瓶进入学生宿舍区域内充电,一经查处,立即没收违规充电设备,并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条 学须遵公共在学宿舍域内玩牌弹奏器等响他正常和身健康有酗、赌博管制斗殴其它及他人身全等违法违规违纪动,得扰宿舍理秩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除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在学生宿舍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和携带狗、猫、鼠、蛇、鸟、兔等动物。

(二)从事推销、传销、贩卖等商业性活动以及张贴、发放商业宣传告示、广告单等。

(三)在楼顶活动,在走廊、阳台栏基上倚靠、坐卧,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宿舍公共区域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

学生开展上述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异性及非本楼住宿学生进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以及相关院系、职能部门的批准材料,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进出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因私来访人员要按照规定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楼。来访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本条规定的,管理员有权责令来访人立即离开宿舍楼。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立即离开宿舍楼。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学生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上好锁。发现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或失窃应及时向宿舍值班管理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学生宿舍的,应自觉配合接受检查。凭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宿舍管理员方可放行。

第二十九条  宿舍管理员不得擅自进入已有学生入住的学生宿舍。宿舍管理员须接到学校正式书面文件或有正当理由方可进入已锁的宿舍;进入宿舍前应尽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该宿舍的住宿学生。

第六章 住宿费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生应在每学年注册时根据其居住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缴清本学年住宿费。住宿费的缴纳期限以学校发布的具体缴费通知为准,不允许申请延期缴费。不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和其它费用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缴纳住宿费后,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住宿费清退标准以财务处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因退宿需要清退住宿费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材料不齐备者,不予办理退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承担。


第七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由总务处、后勤集团负责统筹实施。学生宿舍实行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管理,学校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节能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的习惯。学校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等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节约和安全意识,杜绝浪费,避免用水用电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水电费收费标准:

(一)学校采取转供电方式为学生提供电力保障,电费标准为 0.6259元/度(受南方电网电价浮动影响,实际价格以供电局当期实收价格为准);冷水费标准为 1.2 元/吨(随自来水厂实收价格浮动);热水基准价为 24.5 元/吨(随当期水电费用价格浮动)。

(二)学生宿舍使用智能电控管理系统,用电实行先购电后用电的管理模式,学生需及时充值缴费,以保证正常用电,学生可自行登陆财务收费平台及时查询宿舍剩余电量。如宿舍电量余额不足,系统将自动断电;如电控系统监测到宿舍有大功率电器运行,将自动切断电源。

(三)电量充值时间为 01:00-23:30,充值后即时下发电量。

(四)学生应按时交纳水电费用,因毕业等其它原因离校或退换宿舍前务必结清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对所使用的水电费用有疑问,可向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查看水表记录、用电明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须做到用电安全:

(一)宿舍内严禁使用不安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严禁将电瓶车、平衡车、滑板车等车辆的电池带入宿舍内充电。

(三)学生宿舍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线,不得在床上使用充电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设备(包括无自动保护装置的电器设备)。

学生宿舍空调设备装有专用线路,学生应按规定使用空调专用线路以确保使用安全。学校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空调机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室内机和室外机。

(四)学生宿舍内违规用电的,按《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内须做到规范用水用电。严禁学生通过私接管线、改装水表等非法手段偷用水电,一经发现从重惩处,除补交偷用水电费用、赔偿损坏管线恢复费用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跃宿舍文化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共区域和宿舍内的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不在宿舍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摔酒瓶、汽水瓶等杂物,严禁向窗外、楼道倒污水,严禁向洗脸池、便池内扔杂物、硬性、难溶化物等。

)不在公共区域乱贴、乱画、乱刻、乱写。通知、启示、告示等张贴在广告栏中,保持墙面清洁。如因举办活动需在周围悬挂标语、广告的,须按学校活动场地审批流程报批,否则,按违规处理并责成其清理干净。

(三)应爱护宿舍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四)保持学生宿舍楼道畅通,鞋架、垃圾桶等清洁工具应放置在宿舍室内,不放在宿舍外公共区域。不在宿舍楼道、走廊、阳台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垃圾,垃圾应按分类规范投放到指定垃圾桶。

自觉维护宿舍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寝室的干净、整洁,不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依照《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