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使受处分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须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逢寒暑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提出。

第四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时,原则上必须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学生受警告处分应满六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应满九个月,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满十二个月,以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学生在毕业前处分期限未到,表现优秀者可提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但处分考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考察期认真改正错误,考察材料完备。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思想情况的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学生工作办公室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作出书面鉴定。

(二)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良好。

(三)在考察期内认真履行学生的义务,表现良好,学习认真,成绩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包括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三)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作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三章 解除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解除处分申请表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由所在院系负责审核。

第八条 所在院系审核程序:

(一)审核违纪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符合解除处分条件且材料完备者,所在院系组织其进行答辩。答辩工作由院系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院系办公室人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其中教师人数不少于 3 人(含 3 人),学生人数不少于 2 人(含 2 人, 建议从院系团委/团总支及学生会、班级中产生),总人数须为单数。

(三)产生审核结果。

第九条  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整理好书面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复核,复核无误提交学校审定。各院系必须在收到学生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逢寒暑假顺延至新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留校察看报校长、书记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

经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经审定后,不得解除处分者,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9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