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广东省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院。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我校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院系。
第八条 广东省教育厅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先由各院系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2019-2020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基层审核推荐,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2019-2020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严格评审,拟评定学院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将学院评审结果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2019-2020学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名单由教育部最终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要制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